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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9-15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4]381号 【执行日期】:1994-9-15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4]381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鲁政发[1994]86号和鲁劳发[1994]367号文件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地劳动局,省有关部门:
  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鲁政发[1994]8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试行意见》(鲁劳发[1994]367号)两个文件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老工人,这次增加待遇按离休人员对待。
  二、符合鲁政发[1994]86号文第六条 规定的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可参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凡已按鲁劳发[1994]368号文规定增加了工资的,这次不得再按鲁政发[1994]86号文、鲁劳发[1994]367号文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离退休、退职人员其离退休、退职时间的确定,应以组织批准为准。
  五、退休改办离休和退职改办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时间的确定,属于落实政策改办的,从原退休(退职)之日算起;属于放宽政策改办的,从改办之日算起。
  六、在执行鲁政发[1994]86号文第二条 第(一)项时,1985年工资改革前后离退休人员的划分,以是否享受17元生活补贴费为准。即:享受了17元生活补贴费的,属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未享受17元生活补贴费的,属1985年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
  七、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凡涉及以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的,必须严格按照鲁政发[1994]86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核定基数。
  八、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文件实施前死亡的,按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补发到其死亡之月。
  九、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加的离退休金可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的基数。
  十、符合享受相当于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含退休老工人),这次增加的离退休金,可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其中,按鲁政发[1994]86号文第(一)、(二)两项增加的离退休金和一九九三年调整的10%,从一九九三年执行;一九九四年调整的11%,从一九九四年执行。
  十一、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一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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