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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0-2-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1月14日,我部发出了《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为便于办理申报手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调工人进京,需由各部门主管工人调配工作的部门直接与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调配处联系,并具体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要求调入北京的工人应严格控制。要掌握好调出、调入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首先将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本单位可以放离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办理调京工人手续。
    三、中央在京单位的工人需要调出北京的,由各有关部门直接与外省、市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对联系妥当已经调出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月填写《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报我部备案。各有关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中央各部门要求
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部,同时附送调出北京工人及其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复印>)和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的结婚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
    四、中央在京单位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应将调京工人的申请报告和调京工人申请表一并报送我部。
    五、凡经我部批准调入北京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部批准通知书,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六、各部门在办理调出、调入北京工人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策、规定等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取消调入指标,收回进京批>。
    附>:①中央各部门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略)
      ②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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