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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4-11-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大
中
小
】
劳动部关于老弱残职工在暂列编外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共广东省委压缩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老、弱、残职工在暂列编外期间是否计算工龄,……经研究后,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对此问题我部工资局过去曾答复过部分省、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的通知”暂列编外的职工,在其暂列编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这是因为:
第一,老、弱、残职工在暂列编外期间已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已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第二,如果予以计算,不利于将来对他们的安置和处理。据此,我们意见,职工在暂列编外的时间,以不计算工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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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被精减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学习期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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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报废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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