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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4-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保护局关于矽肺病患者在疗养院疗养是否仍享受保健待遇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厅:
    (63)劳护便字第52号函收悉。关于在疗养院疗养的矽肺病人是否仍然享受你省规定的有毒有害和矽尘作业工种工人的保健待遇的问题,我们认为,矽肺病人在疗养院疗养期间,因有伙食费补助,一般以不再享受原保健待遇为宜。如你省在疗养院疗养的其他病人享受有原来的保健
待遇,则矽肺病人也可同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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