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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9-6-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对今年职工升级工作的几点意见

    根据中央5月27日批转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1958年劳动工资的基本情况和1959年劳动工资的安排意见的报告”,各地即将开始进行职工的升级工作,对于这一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除上述报告和中央批示中已经确定的以外,现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确定工人升级的条件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技术水平、日常生产成绩和劳动态度,并适当照顾工龄;确定职员升级的条件应该根据本人现任职务和德、才情况,并适当照顾资历。
    二、这次升级一般的只应该升一级,不要超升一级以上。如果某些地方采用升半级的办法,其最高工资等级之上,不得再加副级。升副级的工人在技术水平方面,也应符合或接近上一级的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采用这种升半级的办法的时候,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某些中央主
管部门(如铁道部对铁道系统)统一规划下或批准后来实行。
    三、凡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个岗位只有一个工资标准的,不升级。一个岗位有几个工资标准的,按照升级办法处理。目前暂不能建立工资等级标准的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转化的企业),可以根据鼓励先进、鼓励提高技术的原则,采取群众站队的办法,对其中突出好
而工资偏低的工人适当地增加一些工资。
    四、企业中的职员的升级,除考虑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外,同时还应该考虑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的工资关系,其工资已经高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的,一般的不应该再升级,其工资低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的人员的,可以考虑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升级,以便有利于逐步统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职员的工资制度。职员内部,还应该注意到技术人员的工资比财经人员的工资一般偏高的情况,因此这次财经人员可适当多升点,而技术人员少升点。在领导干部中主要的应该是解决由于1956年工资改革中增资受到13~20%的控制
而造成领导者工资低于被领导者的问题以及由工人提拔起来的干部工资偏低的问题。
    企业中的业务人员、勤什人员等的升级面,按职员升级面的规定执行。
    五、下放到人民公社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升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六、在进行升级工作的时候,自始至终都须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务使达到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有利于发挥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鼓励职工求进步的目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以上述要求作为衡量1959年职工升级工作成功或者失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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