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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0-8
【法律文号】:苏劳社办函[2000]23号 【执行日期】:2000-10-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办函[2000]23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无锡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锡劳安[20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二、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三班制企业员工班中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膳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二、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三班制企业员工班中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膳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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