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比例,按《办法》的规定,在职职工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保险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通知如下: 一、 至2000年12月底,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办法》和《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14号)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 本市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办法》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自2001年3月1日起按《办法》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沪府办发[2000]114号文的规定,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