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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20
【法律文号】:沪劳保监(2000)15号 【执行日期】:2001-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监(2000)15号
【字体:  
关于开展2001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情况,设定年检内容,增设审查资料。
  三、 年检主要方法和时间安排
  年检采取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接受培训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按集中年检和日常年检分步实施。
  (一) 集体年检的安排:(1月10日至4月30日)
  主要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按两个阶段进行:
  1. 自查和培训阶段(1月10日至2月15日)
  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领取和填写《劳动保障年检单位自查登记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针对年检要求进行自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主动予以纠正。
  2. 审查阶段(2月15日至4月30日)
  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录年检单位基本信息和自查登记数据。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单位制发《上海市企业(单位)劳动保障年检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后再行复审、发证。
  (二) 日常年检安排(5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对漏检和劳动监察中发现未检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以上一个月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为主。
  集中年检和日常年检中的自查、培训和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安排。
  四、 年检组织
  年检由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要做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和配合,确保年检质量,方便企业(单位),简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确定的年检目标,配备年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由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特邀劳动保障监督员;劳动用工监督员和聘请具有劳动人事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年检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 几项措施
  1. 对按规定参加年检,并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自行纠正的,或能按年检机构提出的整改指令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可不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2. 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上门检查,避免年检的盲区。
  3. 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整改指令整改的,一经查实,对存在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4.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上海市企业(单位)劳动保障年检证》作为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依据,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工资和社会保险业务及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予以查检。对无证单位,应令其先行办理年检登记,然后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附:特大型企业名单(第一批)
  1.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2.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3. 高桥石化公司
  4.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5. 东方航空公司
  6. 上海航空公司
  7. 上海铁路局
  8. 上海铁路分局
  9.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10.中远集装箱运输公司
  11、中国航空油料华东公司
  12、海洋地质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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