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劳动保障年度检查(下称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3号令]和《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第8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自2001年1月起,在本市全面开展2000年度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年检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的范围和管辖 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的年检单位。 年检以属地管辖为主,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一定范围的直接年检的管辖,主要负责中央直属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名单附后);金融(银行、证券、保险)、高校、邮政和跨辖区的连锁企业;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浦东新区除外);外商桥保税区内的企业;市级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年检。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管辖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年检。 二、 年检的内容和审查的资料 (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用人单位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单位基本情况; 2. 单位全部人员情况; 3. 招、退工手续办理情况; 4. 外来人员使用情况; 5. 工资情况; 6. 社会保险情况; 7. 劳动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参检的事业组织审查上列第(4)、(6)项内容。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参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进行审查: 1. 营业执照副本; 2. 《劳动保障年检单位自查登记表》; 3. 2000年单位新招职工录用手续凭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手续凭证; 4. 《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手册》; 5. 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沪工作的《就业证》; 6. 劳务人员证明; 7. 《社会保险登记证》; 8. 《上海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结算表》(2001年1月份) 9. 《劳动情况》表(国家统计局10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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