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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1-3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1]1号
【字体: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14号)和《关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的通知》(沪医保[2000]77号)规定,现对本市城镇单位调整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市城镇单位(不包括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
  二、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1998年9月1日移交本市管理的原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过渡期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三、 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劳务型公司以及驻沪部队事业单位在继续按规定实行无军籍退休人员移交民政部门管理期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 其他原按本市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低于25.5%的单位,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统一按22.5%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 上述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2%。
  六、 凡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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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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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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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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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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