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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2-6
【法律文号】:沪劳保福发(2001)5号 【执行日期】:2001-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福发(2001)5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 自2001年1月1日起,凡要求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单位职工,必须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地址:安远路45号1号楼底楼大厅,每周逢一、三全天受理)。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本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单位职工方可向有关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 2001年1月1日前单位职工已填写《职工申请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鉴定书》,尚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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