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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6-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实施《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关单位(名单另附):
    JB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以下简称《分析设计标准》)已经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共同批准,将于1995年10月实施。鉴于该标准与GB150的技术内容不同,设计程序等方面有很多新要求,为确保该标准的正
确实施和设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应用该标准进行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先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再按本规定取得《分析设计标准》资格后,才准应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压力容器。
    2.为实现压力容器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可采用《分析设计标准》设计。
    (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壳体名义厚度大于25mm的容器。
    (2)设计压力与壳体内直径的乘积满足下式的容器:
    PD·Di≥10000
    式中:PD——容器的设计压力,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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