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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6-10-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组织简则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的通知

    兹将劳动部组织简则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发给你们。劳动部组织简则业经国务院(56)国议齐字第76号文批准施行。省、直辖市、市劳动厅、局组织通则业经国务院原则批准并令发布试行(同前文),请即根据这一通则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你省、市的组织机
构和工作细则,报请人民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本部备案。关于劳动部所属局改用新印章的问题,另行通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
  
          全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 制定。
    第二条   劳动部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机关,它领导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劳动工作,并且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事业的劳动工作。
    第三条   劳动部的任务和职权如下:
    (一)遵照国务院的指示,拟制有关重大劳动工作问题的计划、法规、决议和命令草案,并且对劳动工作的某些法规、决议和命令提出修改或废除的意见;
    (二)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有关劳动工作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对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有关劳动工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向国务院提出改变或撤销的建议,对地方劳动部门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有
权改变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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