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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1999-1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字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的请示》(青工商字〔1999〕第2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2年8月11日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我局认为:该规定所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
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营业单位,是>者的统称,所以营业单位年检应当收取年检费,其收费标准与企业法人年检收费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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