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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1998-10-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字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医疗广告违法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已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199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部署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对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自今年1月份以来,违法医疗广告又有所抬头,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违
法率和违法医疗广告在全部违法广告中的比例,均居首位。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为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针对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经商卫生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广告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按顺序(见附>一)发布,其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九项内容,以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期截止日。其中:
    1.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
    2.诊疗科目(见附>>)、诊疗方法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为准;诊疗方法中不得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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