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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7-11-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为了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有关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教委制订下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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