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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1-11-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摘录)

    遵照毛主席“关心群众生活”的教导,根据国家当前的经济情况,国务院决定,对一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二),略
    (三)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级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
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级工。
    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级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对极少数至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闹无政府主义的,在未改正错误前,
暂时不予调整。
    在这次调整工资中,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五元,并对这次调级以后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
    注*  例如北京市郊区县(五类工资区)的粮食加工工业,现行工资标准,>级为三十三元,三级为三十六元,工资级差不到五元。这次>级工调为三级工,工资级差按增加到五元,月工资为三十八元。未调级的原三级工,月工资原为三十六元,也按三十八元的工资额发给。
    搬迁企业的职工,原工资低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调级;原工资高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调级后,在保持原工资基础上,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调整工资,要经过群众评议,领导批准。
    (四)上海市由于学徒转正定级制度等情况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可参照上述原则,由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提出调整工资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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