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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6-3-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批转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关于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地主、富农出身的复员军人安置问题的报告

动的,均不应当看作是他们本人的问题。但在安置时,应当区别情况对待,一般的不要安置在要害或重要部门。
    (三)仅仅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复员军人,如果他们本人并未参与剥削同时又是革命军人,就已不是地主、富农成份,应当作一般复员军人看待。
    对以上这些人,都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妥善予以安置;应当介绍工作的,介绍工作;应当复职、复学或者投考学校的,准予复职、复学和优先录取入校;家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允许他们参加合作社,参加农业生产。用人
单位和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得加以拒绝。对于他们在参军以前,参加过特务组织,进行过特务活动,或者是反动党团的骨干分子,可分配作一般工作不要放在重要部门。
    对于其中个别历史上有重大罪恶,虽已作了交代,但复员返乡后仍不能为当地群众所谅解,地方工作人员应当向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有罪者低头赔罪,提出痛改前非,万一此种办法仍不易就地安置者,应当遵照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1950年10月19日的指示,由省、专或县
,调整安置地区予以妥当安置。
    他们在分配工作或者复职、复学以后,如果发现他们有新的政治问题和现行活动时,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应当负责弄清他们的问题和问题的性质,依法处理,不能因系复员军人而迁就或者推出门了事。
    以上意见,如果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并要求各地在4月底以前,根据这部分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把他们妥善安置下去。
      谢  觉  哉
      195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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