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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0-5-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排好这批残废军人,对于鼓舞我军士气,加强部队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报
告中所提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尽快地把这批残废军人安排好。
  
        附:民>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报告
  
      【注】  一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全文
    去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军事军民团结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的伤残人员尤应给以特殊照顾”。为了解决这批残废军人的工作安排问题,我们与各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地区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安排好这部分残废军人的政治意义,积极承担安排任务。所需劳动指标,从一九八○年国家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解决。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劳动、民>部门应做
出具体安排,认真落实。对愿意到家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积极支持,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这批残废军人一般应回到原征集的县、市去安排工作。人数不多的,由本县、市安排。人数较多,本县、市安排有困难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调剂,予以安排。
    (三)安排这批残废军人,要根据他们的身体条件,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尽可能做到因人制宜,各得其所。对有技术专长的,要对口安排。
    (四)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现行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后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同工同酬。
    各地对这批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致残的残废军人,要尽快安排完毕。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及中央军委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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