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等和三等残废军人,应由征集地区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其中>等残废军人,生产队分配的口粮一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返销补足,并参照当地供应商品粮的粗细粮比例,多给一些细粮。 (三)已经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也享受本通知上述规定的残废军人有关待遇。 二、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的安置 在>现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义务兵,已经基本治愈的,办理退伍手续,交地方安置。在部队治疗半年不愈的,亦应办理退伍,由地方接收治疗。各省、市、自治区应当根据他们病情的轻重和当地医疗条件,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加以安排。对于病情较重需要收容治 疗的精神病员,各地应当收容治疗。对于病情较轻的一般精神病员,则遣送回家疗养。 精神病员住院期间所需费用,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经费中开支。 家居农村的退伍精神病员住院期间,如不能按医院伙食吃粮标准交纳粮票或交纳不足的,由所在县、市民>部门出具证明,粮食部门给予补足。 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不需住医院治疗的,部队应与接收安置地区联系好,派得力人员护送他们回家休养,生活困难的,当地民>部门给予补助,在农村还可由社、队优待工分解决。总之,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三、关于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的评残和治疗 对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应当是基本治愈,才能办理退伍。决定办理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力或丧失大部劳动力,符合>等乙级以上(包括>等乙级在内)残废等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部队负责评定残废等级。在评残时,要掌握评残标准,不要把不够 评病残条件的人,评定为残废军人。也不要把应该评残的人漏掉。一经评残之后,应按本通知对残废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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