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9-6-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对于>等和三等残废军人,应由征集地区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其中>等残废军人,生产队分配的口粮一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返销补足,并参照当地供应商品粮的粗细粮比例,多给一些细粮。
    (三)已经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也享受本通知上述规定的残废军人有关待遇。
    二、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的安置
    在>现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义务兵,已经基本治愈的,办理退伍手续,交地方安置。在部队治疗半年不愈的,亦应办理退伍,由地方接收治疗。各省、市、自治区应当根据他们病情的轻重和当地医疗条件,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加以安排。对于病情较重需要收容治
疗的精神病员,各地应当收容治疗。对于病情较轻的一般精神病员,则遣送回家疗养。
    精神病员住院期间所需费用,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经费中开支。
    家居农村的退伍精神病员住院期间,如不能按医院伙食吃粮标准交纳粮票或交纳不足的,由所在县、市民>部门出具证明,粮食部门给予补足。
    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不需住医院治疗的,部队应与接收安置地区联系好,派得力人员护送他们回家休养,生活困难的,当地民>部门给予补助,在农村还可由社、队优待工分解决。总之,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三、关于退伍义务兵慢性病员的评残和治疗
    对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应当是基本治愈,才能办理退伍。决定办理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力或丧失大部劳动力,符合>等乙级以上(包括>等乙级在内)残废等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部队负责评定残废等级。在评残时,要掌握评残标准,不要把不够
评病残条件的人,评定为残废军人。也不要把应该评残的人漏掉。一经评残之后,应按本通知对残废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