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旧病复发,地方医疗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他们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所在地社、队应帮助解决,社、队无力解决的,县、市民>部门给予补助。 四、扩建和新建退伍伤病残战士的收容安置院、所 由于十余年来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原有收容、安置部队退伍伤病残战士的单位,有的被撤销,有的被减缩,有的房屋和设备被别部门占用。当前安置革命残废军人的休养院和收容退伍精神病员的单位和设备严重不足。迅 速地扩建和新建一些安置重残废军人的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或收容所,已成为当前急务。 为了适应当前收容安置上述伤病残战士的需要,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建、新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或精神病收容所,纳入地方计划,优先安排。如地方确实解决不了的,再报民>部和国家计委。 各地占用了荣复军人疗养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地将这些单位的房屋和设备等,全部退还给民>部门,以应急需。 五、关于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安排 现行的关于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各项>策和有关规定,全部适用于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安置。如插队知识青年参军的,按中共中央(1978)74号文件办理;在职参军的,由参军前的原单位接收安置;>等、三等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义务兵和治愈的精神病员,家居城 镇,凡能工作的,与其它城镇复员退伍战士一样,由各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排工作,所需劳动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解决。家居农村的,人民公社在工作安排和分工分业上,要尽可能地照顾,对生活困难的,民>部门要给他们补助或通过社、队优待工分加以解决。
六、解决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的住房问题 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住房确实困难的,家居城镇的,由房管部门负责从公房中切实予以解决。家居农村的,由省、市、自治区计划、物资部门划拨一定数量的木材等建>材料,民>部门酌情补助一些建房费用,所在社、队负责帮工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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