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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9-6-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
【字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十余年来,部队有一大批义务兵伤病残战士未能作退伍安置。到目前为止,全军急需作退伍安置的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已达四万七千二百一十人。其中已评定为特等残废的一百零>人,一等三百零六人,>等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三等四千二百零>人;精神病患者>千零七十六人;慢性病
患者三万八千五百四十六人。最近在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中的一批义务兵伤残战士,不久也将退出现役,由地方接收安置。迅速地、妥善地安置好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对于减轻部队负担,鼓舞士气,加强整军、备战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大都是在对敌作战、国防和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军事训练或执行各种艰巨任务中致伤、致残、致病的,他们为保卫祖国边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宝贵贡献。党和政府应当热情关怀他们,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对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仍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按照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各项>策和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安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
    (一)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安置。包括: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或者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分别由征集地区的省、自治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接收入院休养。目前尚未办休养院
的省、市、自治区,家住北京、天津市的,暂送河北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上海市的,暂送江苏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甘肃、青海、>夏三省(区)的,送陕西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西藏自治区的,送四川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
    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不符合入残废军人休养院条件的,或者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的,应帮助他们回到家里,妥善安置。回去后他们应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本人口粮应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残废
军人,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住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一律不发给护理费。分散供养的,可以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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