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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3-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
【字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的同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教师住房,以住房成本价(租金)出售(出租)给有关学校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五)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售或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安排给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中小学校园内的住房不得出售。
    (六)对教职工住房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离开教育岗位的教职工,不得继续居住教职工住房,不再继续享受教师住房优惠待遇。
    (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优先优惠>策。
    三、深化改革,拓宽>道,逐步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入
    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道筹措教职工住房建设所需资金,逐步建立起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
    (一)根据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城镇学校及其教职工,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城镇学校按规定建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校办产业收入,可部分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二)中央补助教职工住房基本建设专款,重点用于补助大中城市教师住房建设;高等院校基建投资的安排继续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设立或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支出时,对教职工住房建设要优先安排;在安排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时,应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住房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策。
    (五)提倡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师住房建设。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有偿分配等方式筹集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变相集资或摊派。
    (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办发〔1992〕52号文件精神,并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切实可行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建议请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有关方面执行以上意见情况的监督、审计和检查,避免和制止不正之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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