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的同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教师住房,以住房成本价(租金)出售(出租)给有关学校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五)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可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售或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安排给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 中小学校园内的住房不得出售。 (六)对教职工住房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离开教育岗位的教职工,不得继续居住教职工住房,不再继续享受教师住房优惠待遇。 (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优先优惠>策。 三、深化改革,拓宽>道,逐步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投入 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道筹措教职工住房建设所需资金,逐步建立起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 (一)根据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城镇学校及其教职工,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城镇学校按规定建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校办产业收入,可部分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二)中央补助教职工住房基本建设专款,重点用于补助大中城市教师住房建设;高等院校基建投资的安排继续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设立或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支出时,对教职工住房建设要优先安排;在安排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时,应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住房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策。 (五)提倡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师住房建设。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有偿分配等方式筹集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变相集资或摊派。 (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办发〔1992〕52号文件精神,并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切实可行措施,抓紧组织实施。 建议请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有关方面执行以上意见情况的监督、审计和检查,避免和制止不正之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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