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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颁布日期】:1986-8-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字体: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农牧渔业部、交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
    在已经下达的关于海洋事业船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除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以外,对分配到其他部门海洋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鼓励他们到海洋事业船上工作,避免相互影响,有关部门要求统一规定。对此函复如下: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不包括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工作的,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六类工资区,下同),大学本科毕业生64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8元,中专毕业生52元;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7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70元,中专毕业生6
4元。已确定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职务工资高于定级工资的,按职务工资执行。他们调离海洋事业船工作之后,其工资待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重新评定,不保留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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