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房改领导小组、人事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浙江省发放住房补贴和缴提公积金计算工资基数的暂行规定》(施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放住房补贴和缴提公积金计算工资基数的暂行规定(施行) 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在职职工,以基础工资(含粮油补贴6元)、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工资基数。运行员按运动员津贴标准为工资基数。此外,享受下列津贴、补贴的,列入工资基数: 1、教育津贴,特级教师补贴,按浙改工(1988)10号文件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和其他人员提高的工资; 2、护龄津贴,按浙劳人薪(1989)207号、(1990)191号文件规定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和其他人员提高的工资; 3、按浙人专(1991)49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 4、按浙改工(1992)1号文规定增加的奖励工资。 第二条 全民、集体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实行等级工资制度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企业职工,以等级工资制或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标准工资加一九七九年的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数。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职工,以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实行全额计件或拆帐工资等分配形式的企业职工,均以档案中等级工资制的标准工资加一九七九年的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数。 第三条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以及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以离休、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含粮油补贴6元)为基数;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以离休、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包括列入离休、退休费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加上生活费补贴17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粮油补贴6元为基数。此外,享受下列津贴、补贴的,列入基数: 1、按浙劳人薪(1989)22号、52号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浙劳人险(1990)18号、188号、189号浙人薪(1992)8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离休、退休费; 2、符合每年分别增发一至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费补贴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其增发部分,每月按十二分之一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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