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 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各类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附>: 1.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4.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附>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全文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 如下实施方案。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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