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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颁布日期】:1990-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字体: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和1990年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对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德才表现,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要把分配同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紧密结合,特别是要安排好>役和任现职时间较长,长期在
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为部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以利于调动他们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鼓励现役干部安心>役,献身国防事业。为此,对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作如下通知:
    一、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县(处)级职务(正、副职)。
    (一)>现役满23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现役满20年的;
    (四)>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二、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副县(处)级或正科级职务。
    (一)>现役满21年以上的;
    (二)达到或超过>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
    (三)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现役满20年的;
    (四)>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
    三、对现任非领导职务满4年,>现役分别满23年和21年以上的正、副团级转业干部,在任团职期间,立过一、二、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予荣>称号的;或担任过2年以上团级领导职务的,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安排职务。
    四、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转业干部。
    
    五、边远艰苦地区范围的划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字〔1983〕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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