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到各部门、各地区来函提出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的几个问题,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已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作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中的问题: 1.一九五七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为什么比过去降低的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基本经济情况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确定的,我国人口多,底子穷,生产水平较低,为了使工资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水平相适应,为了合理地安排城乡关系, 新老关系,经过对过去工资工作的检查,有一部分人员,如学徒、普通工、乡级干部和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干部等的工资水平偏高了。对于工资偏高的,国务院已先后采取了措施。由于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标准也偏高,所以也必须适当降低。过去毕业生的临时工资标准偏高,这 主要是因为他们刚刚参加工作的工资待遇与工作多年并且有相当经验的工作人员比较起来,差距小了一些,这是不合理的。这样,会影响新、老工作人员之间的团结。其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过高,今后工资增长相对地就要缓慢。从工资>策上来看,对毕业生就不能很好地 起到物质鼓励的作用。同时,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努力熟悉业务和钻研技术,加强思想锻炼,树立艰苦朴素的优良作用。如果临时工资标准过高,生活享受过好,对他们各方面的进步都是没有好处的。根据以上情况,国家对毕业生的临时工资标准比过去降低一些,是必要的、 恰当的。 2.为什么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实行临时工资的时间由半年延长为一年,并将这一年明确规定为见习期?因为毕业生在学校主要学习书本知识,分配工作以后,一方面他们需要有一段熟悉业务和参加劳动锻炼的时间,另一方面所在单位要合理地使用毕业生,就必须对他们的德、才情况 进行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做到这些,经验证明,半年的时间是不够的,因此,将实行临时工资标准时间延长为一年,并且将这一年明确规定为见习期。 3.毕业生见习期满正式评定工资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中第二项的规定:“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该不低于他们的临时工资,但是也不应该使差别过大。”一般的应该掌握比原来规定的级别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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