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颁布日期】:1957-9-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人事局
【字体: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八月二十九日函悉。“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虽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同时,又规定“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
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三项所谓“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的,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即被逮捕或者开除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这项规定所指的是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既然免予刑事处分,说明对他们宽大处理是必要的,因此这样规定,与前项规定中工作人员过去受过开除处分或受刑事处分的,但情节较轻的,被开除或者受刑事处分以
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精神,是一致的。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