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
【颁布日期】:1957-6-12 |
| 【法律文号】: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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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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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三月二十五日(57)人>字第32号报告收到。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对个别参加工作时间很久的(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和因本部门工作需要,经组织保送到上述学校去深造并且带职、带薪学习的人员,他们学习期间, 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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