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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外国专家局 【颁布日期】:1980-12-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外国专家局
【字体:  
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后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于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批准的《关于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后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关于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后的待遇问题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
    自国务院国发〔1978〕272号文件批转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和对外答复口径的请示报告》以来,中国人同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结婚的日益增多,到目前为止,已批准结婚的有十四人(其中五人已随同出国),加上六十年代以前结婚的十
>人(其中>人已随同出国),共计二十六人。
    目前,我们对外国专家的外籍配偶提供的生活待遇有:负担他(她)们来华往返的旅费,包括国际、国内旅费及行李超重费;免费提供住房和医疗;随同专家一年一次公费休假或旅行参观;每月发给副食品调价补贴三十元(参加工作的补贴五十元);以及按规定随同专家回国休假的旅
费。六十年代以前同外国专家结婚的中国籍配偶,基本上享受了专家外籍配偶的上述待遇。但近两年来,中国人同外国专家结婚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有干部(翻译、教师、医生、演员等)、工人(司机、业务员、售票员等)和学生。有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建议,不应对这些人同样给予享
受外国专家家属的上述生活待遇。有关的聘请单位迫切要求我们根据当前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这个问题,并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有所遵循。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专家结婚后,随同外国专家在国内居住期间,本人有工作的,原则上仍享受所在工作单位本人的原工资和生活待遇。但他(她)们作为外国专家的配偶,在礼遇方面应同专家的外籍配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二、外国专家的中国籍配偶,随同外国专家出国定居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拟参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78)侨内字第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国际旅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和本人原工作单位均不负担。在校学生和无职业者,全部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如外国专家负担国际旅
费确有困难,聘请专家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三、对在华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的中国籍配偶,现在已经享受外国专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拟不再改变,以区别近两年来同外国专家结婚的中国籍配偶。有关费用,由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负担。
    四、上述处理意见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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