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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7-4-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海关总署
【字体: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提高报关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具体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和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海关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考试科目。
    海关总署将在统考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未满3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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