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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7-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海关总署
【字体:  
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海关从严治关的方针,加强海关廉>建设,促使海关人员依法行政,贯彻>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海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凡放纵走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盖海关印章;窃取海关封志,特种印油及其他防伪用品;偷窃、伪造、倒卖、销毁海关业务单证;向不法分子提供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
    (二)明确规定或指令查验的货物故意不查验或伪造查验记录放纵走私;盗用他人密码、模仿他人签字;串通不法分子搞假转关、假回执、假传真和假核销、假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假进出口通关手续;擅自删除、增加、篡改和不输入计算机通关数据。
    (三)向不法分子泄露情报或案情,为走私分子制造伪征或销毁证据;盗用、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海关管理相对人敲诈勒索。
    (五)挪用罚没收入和税款。
    第五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致使国家利益或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或海关印章、防伪用品、查扣的货物、物品被盗。
    (二)违反规定办理货物、物品通关(含转关)手续;未严格审核、查验,致使单证、批文不全、单货不符;违反操作规程,应发现而未发现假单证、批文,导致错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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