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职,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退,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其与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可直接向总行人事教育部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批准辞职申请: (一)总行新接收的院校毕业生在总行本部连续工作未满5年(不含试用期)、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二)由总行委托国(境)外机构进行培训后,业务期未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业务合同》规定年限、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三)在涉及建设银行资金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或重要岗位上工作,且暂不宜辞职的; (四)经办的重要业务尚未办理完毕,且不能由他人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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