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中止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辞职人员(包括非组织原因的个人调动)。 第三条 总行本部辞职人员有以下情况时,需偿还相关费用: (一)任(聘)用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需交付违约金; (二)由建设银行对其进行培训的,需交付培训费; (三)由建设银行出资引进的专业人才,需交付人才引进费; (四)由建设银行发放的办公用品(非消耗品),发生损坏或丢失的,需交付公物赔偿费。 第四条 辞职人员,需按下列标准偿还有关费用: (一)违约金:辞职人员按月工资总额和违约月数支付违约金,即每提前1个月中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任(聘)用关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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