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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1996-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字体: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3.借款人目前的负债总情况表;
    14.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15.外汇项目贷款报批函;
    16.项目评估报告;
    17.地方或项目单位委托我行筹资的函;
    18.地方外汇管理局委托我行筹资的批文;
    19.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20.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21.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22.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23.设备技术等进口的商务合同(英文);
    24.贷款批准文件;
    25.外汇借款合同;
    26.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7.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
    28.催还逾期贷款通知单;
    29.项目贷款专户报告;
    30.项目贷款工作大事记;
    31.其他应归档文件。
    第七条   根据各贷款项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人民币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具有史料价值建设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0~20年;小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技改
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5年。
    外汇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应的人民币贷款档案保管期限的上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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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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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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