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借款人目前的负债总情况表; 14.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15.外汇项目贷款报批函; 16.项目评估报告; 17.地方或项目单位委托我行筹资的函; 18.地方外汇管理局委托我行筹资的批文; 19.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20.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21.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22.外汇贷款工贸协议书; 23.设备技术等进口的商务合同(英文); 24.贷款批准文件; 25.外汇借款合同; 26.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7.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 28.催还逾期贷款通知单; 29.项目贷款专户报告; 30.项目贷款工作大事记; 31.其他应归档文件。 第七条 根据各贷款项目不同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人民币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具有史料价值建设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贷款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0~20年;小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技改 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5年。 外汇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应的人民币贷款档案保管期限的上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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