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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1996-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字体: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3.贷款种类:填写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4.项目名称:固定资产贷款填写项目名称,流动资金贷款填写借款用途。
    5.案卷标题:应包括经办单位、项目名称和文件内容三部分。
    6.保管期限:按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填写或盖章。
    7.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时间:填写实际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时间。
    8.合同到期日:填写借款合同正本中规定的借款期限的止日。
    9.卷内>数:应与卷内目录顺序号尾数相一致。
    10.归档号:填写:“贷款档案移交单”上的归档顺序号。
    11.案卷号:由档案部门按照编定的案卷顺序填写。
    12.目录号:由档案部门填写统一编排的目录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信贷业务部门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在移交项目竣工后先期归档的固定资产贷款档案和逾期贷款档案时,其案卷封面的案卷标题和卷内>数两个栏目应用铅笔填写,以便补充归档时改写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档案部门对各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贷款档案,应进行统一的分类、排列与编目。
    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采用“币种——保管期限——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时间顺序”的分类和编号方法,即首先按币种划分人民币和外币两大类,每一币种再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每一保管期限内再按年度和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然后,按照上述分类排列顺序,编制
混年度大流水案卷号。每一种保管期限拥有一个案卷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先期归档的固定资产贷款档案,不分保管期限,由档案部门按照移交顺序编制临时案卷号(用铅笔),待补充归档时,再按照贷款本息全部收回的时间顺序,在相应的保管期限内,统一编制案卷号,并注销其临时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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