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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1996-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字体: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档案亦不分保管期限,由档案部门按照贷款到期日的先后顺序编制临时案卷号。待档案部门接到“收回逾期(核销呆帐)贷款通知单”后,再按照贷款本息全部收回的时间顺序,在相应的保管期限内,统一编制案卷号,并注销其临时案卷号。
    第二十六条   案卷顺序固定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区分币种和不同的保管期限,逐卷登记“贷款档案案卷目录”(“贷款档案案卷目录”式样附后)。每一种保管期限形成一本贷款档案案卷目录。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货款档案和外汇贷款档案应分别存放与保管,并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以确保其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   贷款档案应实行借阅登记制度。档案部门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凡因工作需要借阅贷款档案者,均应填写借阅单。贷款档案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确需对外提供有关贷款档案的,总、分行应由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分行以下各级行应由行领导
审批签字。
    第二十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换项目经办人时,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办理贷款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因交换手续不全致使档案资料损毁、散失的,要查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贷款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拨款和委托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1991年7月总行颁发的建总发字(91)116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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