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动性关带来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黑劳发[1999]126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认定资格,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确定的,为省直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并经批准后均具有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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