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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