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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部 【颁布日期】:1998-1-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部
【字体: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对全国煤炭内部审计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为审计工作业务;
    (四)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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