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本行制定和颁发的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有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各级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一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允许任何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五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尺度应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在处理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各级负责人员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于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扣发考核性津贴;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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