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 查行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切实做好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经营地质勘查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地质勘查事业发展,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尽快查明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队伍结构调整,开展多种经营,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选择”的原则,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 1、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或执行特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由于季节性生产,材料、物资集中购置与储备等原因,出现资金周转不足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 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2、地质勘查单位、省级地质勘查管理机构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含地质附属厂,下同),为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超过单位的实有流动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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