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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 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 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2-5-14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2]83号 【执行日期】:2002-5-14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 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 建设厅
黑劳社发[2002]83号
【字体:  
关于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等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精神,现就我省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等转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服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7月1日起,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调整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待遇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对于转制事业单位中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科研设计任务的正高职科技人员,以及转制前任命,转制时任期未满,上级批准留任的院所党政一把手,在转制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可按转制前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执行。
  四、关于转制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黑科联发[2001]71号、黑劳社发[2001]9号文件关于转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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