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规范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工作,加强对监事资格审查,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工作,加强对监事任职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策性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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