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贷款银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策和企业兼并后效益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提出停减利息的具体处理意见,审批权原则上集中于各专业银行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凡情况特殊、停、减利息数额较大的应报告各自总行审批。停、减贷款利息从申请批 准之日起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停、减利息。 (六)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贷款银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提出停减利息的具体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各自省分行审批。申请得到批准的,自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政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新贷款照常计收利息。 (七)在停、减利息期间,凡到期的贷款要如期归还,不能归还的贷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银行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展期。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仍可享受停减利息的优惠,优惠>策期满,利息仍不能归还的,应计收复利。停减利息期满后,所有贷款一律开始正常 计收利息,并按借款合同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 涉及的对解散企业的银行债务处理办法: 企业解散,银行债务必须得到落实,贷款银行应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债务的清偿工作,保证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五、关于《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款涉及的,对破产企业的银行债务处理办法: (一)对破产企业的银行债务的处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执行。 (二)企业宣告破产后,如果有企业能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处理,可以按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理办法执行。 六、停、减、缓利息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各行自订。 七、对停产整顿、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的具体处理情况,要按季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备案。 八、因停减利息而减少的银行收益,由各金融机构分别同财政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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