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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24日,银发<1993>113号)
为配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 施,现将有关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的处理办法 明确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各地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加停产整顿、兼并、解散和破产企 业的财产、物资、贷款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和处理工作。 二、关于《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五款涉及的对停产整顿企业贷款利息的处理办 法: (一)停产整顿的企业申请缓缴利息,由借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向贷款银行提 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和财务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缓缴利息的贷款范围只限于企业向各银行所借的全部流动资金贷款,不 包括固定资产贷款。 (三)缓缴利息的审批由贷款银行掌握,缓缴利息的期限不能超过停产整顿期。 缓缴贷款利息的申请得到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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