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邮电、电力、民航等部、局的生产、营运业务,所占用的流动资金,按企业所在地银行的要求,先由开户银行和企业将数字核对清>,经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负责交接的企业主管单位和交接银行。铁道企业,以铁路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邮电部的邮电企业,以省、市、区 的邮电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电力企业,以省、市、区的电业局和大电网作为交接单位;民航,以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均与所在地省、市、区分行办理交接。 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部分,如何进行交接?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应由代理行负责办理交接。由当地开户银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交接后由代理行汇总(附原始交接表),送交有关的委托行。 四、如何划分国家投资和地方、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的界限? 应以资金来源>道划分。国家投资中包括利用外资的国家统借统还部分。地方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地方、部门、企业利用外资,均属自筹资金。 五、关于国拨流动资金的调剂问题。 1.按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总额的比例低于20%或高于80%的要进行调剂,实际执行调不动怎么办? 为了解决企业间国拨流动资金的不平衡状况,在不变动多数企业的情况下,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了调剂的范围。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剂,能调多少调多少。 2.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对国拨流动资金如何收取占用费? 对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这是原则规定。具体实行还要待总行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决定后,才能开始征收。 六、其他问题 1.国拨流动资金交接以后,银行是否建帐? 国拨流动资金是国家所有、企业使用、银行管理。我们所说的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实质上是管理权的交接,所以,总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不准备建帐。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交接后,根据情况可建立卡片帐、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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