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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83-1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信贷部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铁道、邮电、电力、民航等部、局的生产、营运业务,所占用的流动资金,按企业所在地银行的要求,先由开户银行和企业将数字核对清>,经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负责交接的企业主管单位和交接银行。铁道企业,以铁路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邮电部的邮电企业,以省、市、区
的邮电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电力企业,以省、市、区的电业局和大电网作为交接单位;民航,以管理局作为交接单位,均与所在地省、市、区分行办理交接。
    三、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部分,如何进行交接?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互相代理业务,应由代理行负责办理交接。由当地开户银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交接后由代理行汇总(附原始交接表),送交有关的委托行。
    四、如何划分国家投资和地方、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的界限?
    应以资金来源>道划分。国家投资中包括利用外资的国家统借统还部分。地方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地方、部门、企业利用外资,均属自筹资金。
    五、关于国拨流动资金的调剂问题。
    1.按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总额的比例低于20%或高于80%的要进行调剂,实际执行调不动怎么办?
    为了解决企业间国拨流动资金的不平衡状况,在不变动多数企业的情况下,国发(1983)100号文件规定了调剂的范围。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剂,能调多少调多少。
    2.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对国拨流动资金如何收取占用费?
    对国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这是原则规定。具体实行还要待总行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决定后,才能开始征收。
    六、其他问题
    1.国拨流动资金交接以后,银行是否建帐?
    国拨流动资金是国家所有、企业使用、银行管理。我们所说的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实质上是管理权的交接,所以,总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不准备建帐。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对国拨流动资金交接后,根据情况可建立卡片帐、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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