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信贷处: 现将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83)银发字第266号文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如下解答: 一、关于国拨流动资金交接的范围问题。 1.国营企业交接的范围? 预算内企业、预算外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其国拨流动资金都应进行交接。 2.财政只管预算内企业,预算外企业如何交接? 预算外企业可与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为便于同财政部对口径,在填报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统计表时,可分别填报。 3.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资金如何交接? 事业单位不属于国拨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范围,不存在交接问题。 4.事业单位办的企业,资金如何交接?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其国拨流动资金按对国营企业的办法办理交接。 5.财政或主管部门用暂借的形式,把资金借给企业,长期参加生产周转,现在想抽回去,这部分资金如何清理? 要看借出资金的性质而定,凡属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国拨流动资金或专项储备资金,对企业采取了暂借形式的,都应视为国拨流动资金,在这次交接中进行清理登记,财政和主管部门不得抽回。如果借出的是暂时不用的其他专用基金或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的超计划利润,可不交接。企业对 借入的资金分不清性质,待分清性质后再作处理。 二、铁道、电办、民航等,如何进行交接? 铁道、邮电、电力、民航等部、局直属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按银发字第266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办法办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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