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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83-11-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信贷部、铁道部财务局关于流动资金交接的补充通知

    各铁路局、铁道部属各工厂、物资管理处、北京、广州材料总厂,通信信号公司,各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人民银行分行:
    铁道部(83)铁财字1690号文件已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等文件,并作了补充规定,现再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各铁路局系统的资金交接,由铁路局向所在地银行统一办理交接,铁路局以下的单位不再办理交接。铁道部属工业、供销企业仍按1690号文件规定与当地银行办理交接。
    2.各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和物资供应单位要按规定与银行把资金核对清>,经银行签注意见,报给铁路局。开户行报路局所在地银行。并要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3.铁道部1690号文件第三条 所述关于1980年前遗留问题资金损失处理问题,系指各单位已列入决算“超储积压物资”科目挂帐的积案和其他物资的报废,经鉴定审查后,属于机电产品报废,按国务院150号文件的规定,抓紧于1983年底以前处理完毕;属于其他物资报

废损失,按1690号文件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应冲减的资金数报铁道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工业、供销、企业报主管局汇总后报部),由铁道部与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审批,此项工作务必抓紧于1984年2月底前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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